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上列當事人與龔俊仁、金聿璐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上訴利益為8,0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938,07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