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水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75,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