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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張嘉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斐瑄律師
被      告  林婉莉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被      告  瓏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威成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