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張嘉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斐瑄律師
被 告 林婉莉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被 告 瓏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威成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