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進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峰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 告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複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傳喚證人林谷倫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