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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被      告  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劉慶忠律師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葉勝利之遺產管理人
            蕭桂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附表編號3本金新臺幣7,398,675元項下利息欄位關於「自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