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士菁  
被      告  螢希工程有限公司


            陳麗蘭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邱聖維  


被      告  莊育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螢希工程有限公司、邱聖維、陳麗蘭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2,485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螢希工程有限公司、邱聖維、莊育螢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00,000元,及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螢希工程有限公司、邱聖維、陳麗蘭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螢希工程有限公司、邱聖維、莊育螢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授信契約書第19、20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卷第21、29、37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螢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螢希公司)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邀同被告邱聖維及被告陳麗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筆合計共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9 年9 月9 日至114 年9 月9 日止,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自110 年9 月9 日起自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81%機動計息,嗣後隨郵儲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螢希公司再於110 年12月24日邀同邱聖維、被告莊育螢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合計共4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13 年12月27日至114 年6 月27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0265%,嗣後以貸放日後每滿1 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螢希公司再於111 年4 月29日邀同邱聖維、莊育螢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合計共6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11 年4 月29日至116 年4 月29日止,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755 %機動計息,嗣後隨郵儲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兩造並約定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螢希公司僅繳息至自114 年6 月9 日、114 年5 月29日,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6,612,485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邱聖維、陳麗蘭、莊育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114年12月5日陳報狀雖誤載訴之聲明第二項為編號5至6,但因起訴狀附表(卷第11-13頁,另影印如後附附表二所示)已明確特定為附表編號5至8,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附表一(金額均指新臺幣):
編號
現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2,485元
自民國114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3%計算利息
自民國114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112,500 元
自民國114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3%計算利息
自民國114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37,500 元
自民國114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3%計算利息
自民國114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150,000 元
自民國114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3%計算利息
自民國114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1,840,000 元
自民國114 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7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4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460,000 元
自民國114 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7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4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7
3,200,000 元
自民國114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045%計算利息
自民國114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8
800,000 元
自民國114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045%計算利息
自民國114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