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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原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英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朱曼瑄律師
            潘俊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