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流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