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友益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