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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友益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友益藥品有限公司
黃甲興
萬泰藥品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118350005197
54,217元
112年5月5日
BW021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