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莉萍
代 理 人 陳俊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