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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莉萍  
代  理  人  陳俊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盧秀玲
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金分行
015001370
8,100元
113年11月10日
SC03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