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鋒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貴枝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3年6月13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鳳分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
0000000000000
 91,000元
113年5月2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