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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昂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偉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
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昂陞營造有限公司
包偉翔
上榮鋼鐵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建國分行
101127010
791,012元
113年10月15日
BFP0349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