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毅隆機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雲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