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林裕閎即柿宇科技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亦有效力,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