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謝崑明即晨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股票為除權判決,經本院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下午3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該次庭期通知業於114年7月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惟聲請人並未如期到庭,迄今亦未聲請另定新期日,依前開規定,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既已逾2個月,即不得再行聲請更定期日,從而, 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豐鴻建設有限公司谷寶華
晨雍工程行
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069051022998
 89,555元
113年6月24日
DK1448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