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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陳瑞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之114年8月1日即為本件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本件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321112-7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