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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羅陳金治
訴訟代理人  林秉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4年2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經本院於114年2月15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日星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C-000258~87-NC-000287
股票
30
3000
每張100股
002
日星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B-000023~87-NB-000046
股票
24
240
每張10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