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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陳孟琦  
代  理  人  林秉諺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001
日星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C-000108~87-NC-000257
股票
150
15000
002
日星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B-000011~87-NB-000022
股票
12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