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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李耀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14年2月27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3月10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8月19日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519
股票
1
1000
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520
股票
1
1000
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121
股票
1
363
合計
3張
236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