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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謝金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258924-1
股票
1
1,000
已更名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40412-4
股票
1
70
已更名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