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代 理 人 蔡尚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4年3月14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