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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鄭穗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司催卷第5至6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4年5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司催卷第11至12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仁宇企業有限公司黃裕信
空白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天祥分社
720-5
124,005元
114年5月31日
OKA0340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