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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七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裕民  
代  理  人  周俊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4年5月23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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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百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蔡康榮
七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

101102090

150,000元

113年8月6日

AJP001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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