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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  
            林秉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6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9-10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4年6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1-12、13-15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
號碼
備考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翁嘉謙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04725000024
315,000元
111年5月4日
BL0007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