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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巨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元利  
代  理  人  吳藶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1
源舫股份有限公司沈中臺
巨益工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8195030040930
105,992元
114年7月15日
QN8443607
02
源舫股份有限公司沈依婷
巨益工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81950355688700
6,901元
114年7月15日
QN8445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