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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潘思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佰霖實業有限公司鄭衡秋
空白
台中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20100001361
141,500元
113年8月31日
FSA3016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