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本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本票,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4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1至12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4年7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3-15、23-26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