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宏裕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