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張恩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