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沈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5-16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8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1、13、23-24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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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ND-000006~83-ND-00001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