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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46號
抗  告  人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烜  
相  對  人  翁嘉珮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000年0月0日生效),抗告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4月1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