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廣運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良漢
訴訟代理人 歐政儒律師
蕭翊展律師
楊允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怡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495,235元(請求細目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