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楊美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臣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之項目、金額、訴訟標的價額等各如附表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30元,惟本件係原告請求薪資、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資遣費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687元(計算式:5,530 元x2/3=3,6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3元(計算式:5,530 元-3,687元=1,843元),並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540元,尚應補繳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