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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曾國維  
相  對  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職業傷病30%差額153,120元(積欠期間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調解標的金額為153,120元,第1項後段請求相對人自115年4月28日起至116年4月28日止,按月於當月30日給付聲請人職業傷病30%差額19,14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自115年4月28日起至116年4月28日止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30,318元【計算式:19,140元×經過期間(12+1/30)月=230,318元】,至起訴(即115年4月14日)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第2項請求相對人給付職災醫療補償醫療費用696,714元,調解標的金額為696,714元;第3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中秋節獎金61,000元、年終獎金122,000元,及依序自114年10月1日、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4月14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合計為2,6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85,649元(計算式:61,000元+122,000元+2,649元=185,649元);第4項前段請求相對人應提撥38,280元(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調解標的金額為38,280元,第4項後段請求相對人應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按月提撥3,828元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其中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53,592元(計算式:3,828元×經過期間14月=53,592元),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91,872元(計算式:38,280元+53,592元=91,872元)。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57,673元(計算式:153,120元+230,318元+696,714元+185,649元+91,872元=1,357,67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2份及勞動調解補充書狀繕本3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