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美園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33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