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晶華婚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興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柯羽純等間請求確認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