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周育民
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WORLD FITNESS ASIA LIMITED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屬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76,304元(即加班費2,270,304元、代墊費用6,000元),依此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6元,又請求加班費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8,784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9,392元(計算式:28,176-18,784=9,39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