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施志輝
楊文山
吳佳勳
李照義
吳慶宗
劉志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巍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原本暨正本附表三編號1至6關於原告之記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三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