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蕭然隆
黃源泰
吳柏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國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欄所示,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欄所示,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欄所示,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各如附表欄所示,故原告分別應補繳裁判費如附表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