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江健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企業工會間聲請裁定解散工會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據為工會法第37條規定,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