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8號
抗 告 人 洪桂蓁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千媚生技有限公司、瑩澤化工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本院115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