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士蘋、洪士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洪士育得為連帶債務人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更正請求標的「對債務人洪士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洪士育負清償債務之責」(依狀附契約書洪士育僅為一般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