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陳雅倫(原名:陳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玖拾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二)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元(三)伍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四)參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壹元(五)肆拾玖萬捌仟柒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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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5年5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1,250元之違約金 |
| | | | 自115年5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 |
| | | | 自115年5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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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