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269號
債 權 人 采宜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侑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佩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損害商譽賠償為16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然商譽損失之賠償須以商譽遭遇侵害而有一定程度之減損,其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