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29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王淑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正確債務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被繼承人林王淑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林王淑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