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芃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債務人芃源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宏羽死亡,請表明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