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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45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甘昊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私立英僑倫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法人登記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