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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梅雅、蔡杰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對債務人陳梅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表明對債務人陳梅雅、蔡杰勝請求連帶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