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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5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甯麗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甯麗琴,其與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記載𡩋麗琴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