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86號
債 權 人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雪珠
代 理 人 賴禹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爾摩沙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以支付命令請求遷讓房屋之依據(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